‧法律研究所-告張朝陽 需委託大陸律師 | 2011-04-01 |
大S與汪小菲在海南島舉行盛大婚禮,嘉賓之一搜狐網執行長張朝陽用手機拍下喜宴照片、並透過微博上傳與網友分享。大S、汪小菲遂委由台灣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,指張朝陽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、隱私權、名譽權,要求張朝陽公開道歉,未來不排除提起訴訟。
本案事實若能釐清,法律問題並不複雜,因為大陸的《民法通則》已經承認肖像權、名譽權等人格權,而2010年新的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二條也明文規定隱私權受侵害可得到保障。故此,若大汪能夠證明張朝陽違反主辦方勸阻、未得授權即拍照上傳,不管請求道歉或賠償,均於法有據。
但本案另一問題,是由於大S汪小菲發給張朝陽的律師函,是委由台灣律師事務所所發,但收信方卻是大陸公民、受指控的侵權行為地也在大陸海南。目前兩岸律師執照無法互通,台灣律師無法在大陸進行訴訟活動。故此大汪如果決心要提起訴訟,需在大陸聘請當地律師。
資料來源:2011-03-30/旺報/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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