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6 號
《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》已於2005年6月2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佈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部長 鄭斯林
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
※列舉其中相關重要條例※
第六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、港、澳人員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四)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(技術工種)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;
第七條 用人單位為台、港、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,應當向所在地的地(市)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《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》和下列有效文件:
(五)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(技術工種)的,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;
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偽造、塗改、冒用、轉讓就業證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,並處1000元罰款,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台、港、澳人員。
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原勞動部1994年2月21日頒佈的《臺灣和香港、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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